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琴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81民初6394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3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卢振松、郑金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为458,729.92元,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卢振松、郑金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周寿树、江琴弟、福安市崇源电机电器配件厂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周寿树、江琴弟、福安市崇源电机电器配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卢振松、郑金菊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981执30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