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3257号 |
案号 |
(2018)闽0981执3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福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0日为249273.28元;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杨福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2000元; 三、王福星、郑文斌、吴斌、江琴弟、福安市崇源电机电器配件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王福星、郑文斌、吴斌、江琴弟、福安市崇源电机电器配件厂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杨福泉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