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13395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4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惠明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6 844.15元,并支付利息6 204.2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从2020年3月份起于每月25日前至少支付5000元,至2020年7月4日前本息全部履行完毕,若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剩余借款本息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周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告金惠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