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4********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823民初2084号
案号
(2020)内0823执恢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军、路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清鱼借款本金4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借款本金57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借款本金556000元从2013年6月28日起2014年1月22日止、借款本金536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本金436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清鱼其他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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