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4********1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323民初229号 |
案号 |
(2020)辽0323执恢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甄广、孟庆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30元及2014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及2014年6月12日后的罚息(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甄晓红、王长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本金43029.99元及2014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2014年6月25日后的罚息(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三、被告甄凤波、刘志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本金50000元及2014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及2014年8月28日后的罚息(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四、被告甄广、孟庆华、甄晓红、王长宽、甄凤波、刘志宇对上述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0.50元,由被告甄广、孟庆华负担500元,被告甄晓红、王长宽负担500元,被告甄凤波、刘志宇负担53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