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1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02民初2447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2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宣城市宣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林峰、胡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宝凤借款224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宣城市宣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林峰、胡福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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