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502********0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503民初113号
案号
(2020)桂0503执恢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海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海市金海岸大道东线6号晋海小区内b栋701室腾退给原告北海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宁海连向原告北海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200元;三、被告宁海连向原告北海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尚欠的租金2200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计至清偿租金之日止);四、被告宁海连向原告北海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占用北海市金海岸大道东线6号晋海小区内b栋701室的占用费(占用费计算标准:按440元/月,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北海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海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宁海连负担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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