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3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35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华敏、赵丽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贷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2 601.7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此后的利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定于2020年4月4日前支付5 000元,于2020年6月24日前付清;二、如冯华敏、赵丽梅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冯华敏、赵丽梅所欠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三、冯华敏、赵丽梅于2020年6月24日前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 598元;四、案件受理费1 180元,减半收取59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已预交),由冯华敏、赵丽梅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6月24日前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