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俊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1298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4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永宁、姚俊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00元,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909.99元及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于2020年2月19日回收的利息230.38元应当予以扣减);二、被告姚俊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1元,减半收取计1,269.05元,由被告刘永宁、姚俊琼、姚俊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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