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0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23民初1412号 |
案号 |
(2020)桂0223执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新农品餐饮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25930.3元(含罚息和复利,计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借款实际偿还的情况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柳州市新农品餐饮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72278元。三、被告郝向阳、房军、吴华涛、马琳一卉、王振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向阳、房军、吴华涛、马琳一卉、王振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新农品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5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柳州市新农品餐饮有限公司、郝向阳、房军、吴华涛、马琳一卉、王振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