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6民初1696号
案号
(2020)豫0926执1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建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利息按借款本金140000元、月息9.11‰计算,并扣除被告李建光已偿还的利息55.12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被告付清借款之日,利息按借款本金140000元、月息13.665‰计算。) 二、被告吴红伟、张国良、陈丽英对上述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被告李建光、吴红伟、张国良、陈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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