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2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3715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许玲、刘彤、沈阳彤铄兴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75,445.94元、利息1,920.96元、罚息24,753.28元,合计302,120.1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1月3日);并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许玲、刘彤、沈阳彤铄兴业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为2,931元,保全费2,031元,由被告许玲、刘彤、沈阳彤铄兴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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