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926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8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邵明、姜黛子、邵鹏、王莹于2014年9月19日经新网上银行系统渠道签订的《额度借款合同》;6二、被告邵明、姜黛子、邵鹏、王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28,352.65元,利息、罚息及复利7,910.19元(截止至2016年10月9日),并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照《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被告邵明、姜黛子、邵鹏、王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9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诉讼保全费1,546元,均由被告邵明、姜黛子、邵鹏、王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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