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22民初2270号 |
案号 |
(2020)辽1122执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东斌、尚永久、孟宏琴、李孟竹、李星池110,000元;二、被告张宗伟赔偿原告李东斌、尚永久、孟宏琴、李孟竹、李星池经济损失共计630,439.1元【(1,010,627.29元-110,000元)×70%】;三、被告刘昌领、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宗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东斌、尚永久、孟宏琴、李孟竹、李星池对被告郭广喜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5元,减半收取5,647.5元,原告李东斌、尚永久、孟宏琴、李孟竹、李星池负担45.3元,被告张宗伟负担5,602.2元,被告刘昌领、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3,718元,由被告张宗伟负担,被告刘昌领、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02591391874L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汪沟社区(后楼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