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横民二初字第593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恢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一、被告陆彬归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12月29日,利息为116499.49元;从2015年12月30日起,利息按编号为1082041130100242《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陆彬赔偿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24000元;三、被告简凤娟对被告陆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陆彬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西二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横国用(2005)第00002038号;房产证号为:横房权证横州字第a07842号}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251元,由被告陆彬、简凤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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