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40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3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浩、邢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圣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70074.91元,并支付违约金25679.12元(暂算至2019年10月31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邢浩、邢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圣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出的代理费6000元;三、原告浙江圣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邢浩所有的牌号为浙g3y981江铃汽车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6元,依法减半收取11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邢浩、邢文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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