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1********3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2民初5118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恢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和杰、苌爱玲、荥阳市王老汉家庭农场应偿还原告禹景彦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经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9月10日的利息75300元,以及以3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禹景彦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被告王和杰负担,原告禹景彦自愿垫付,被告王和杰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禹景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