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和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3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2民初5118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恢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和杰、苌爱玲、荥阳市王老汉家庭农场应偿还原告禹景彦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经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9月10日的利息75300元,以及以3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禹景彦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被告王和杰负担,原告禹景彦自愿垫付,被告王和杰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禹景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