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建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30********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430民初1240号 |
案号 |
(2020)闽0430执恢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建良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宁刺桐红银行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目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二目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目支付欠息部分的利息,上述各项利息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建良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宁刺桐红银行为本案诉讼所付律师费9723元。三、被告张赛英所支付鉴定费用10000元,由原告建宁刺桐红银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赛英。四、驳回原告建宁刺桐红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