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2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821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1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段根才借款本金24656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6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海霞、杨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段根才利息款14136.11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利息)。三、被告杨景春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被告张海霞、杨景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