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景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2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821民初1111号
案号
(2020)内0821执1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段根才借款本金24656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6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海霞、杨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段根才利息款14136.11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利息)。三、被告杨景春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被告张海霞、杨景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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