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维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1********7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122民初4577号
案号
(2018)闽0122执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维县欠林长国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208526.5元,李维县自愿分12期偿还。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2月15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15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15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还款12197.5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36329元(包含本金30000元及利息6329元),各期款项直接汇入林长国建行账户(账号:6227 0018 2280 0032 103)。福州京友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二、担保人李章生、郑宝钰、吴雀珍自愿对李维县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若李维县未按上述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林长国有权对余款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且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各期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3-23
发布时间
2018-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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