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荣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0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4民初1237号
案号
(2020)黔2324执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荣敏、易应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均以本金30000元为计息基数,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9.2437‰计算;2017年11月1日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13.865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公告费460元,共计3360元,由被告陈荣敏、易应平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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