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2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23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20)内0723执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秀利、刘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990元、给付借期利息5,579.91元,并从2019年3月225日起按月利率给付利息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其中至本案2020年8月13日立案时利息为45,944.58元);二、被告田晓侠、高玉龙、孙晶对被告张秀利、刘翠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被告张秀利、刘翠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