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0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6民终5440号
案号
(2020)豫1603执恢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国民、窦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春梅借款、欠款共计820000元,其中72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月息1.2分从2017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剩余100000元欠款不计算利息。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王国民、窦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王国民、窦志负担2000元,苏春梅负担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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