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民终5440号 |
案号 |
(2020)豫1603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国民、窦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春梅借款、欠款共计820000元,其中72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月息1.2分从2017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剩余100000元欠款不计算利息。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王国民、窦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王国民、窦志负担2000元,苏春梅负担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