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1********1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1民初908号
案号
(2020)豫0721执1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邢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7526.96元及利息(利息以167526.96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365‰计算);二、吕小磊、穆海杰、姜鹏、邢静、李学喜对邢云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吕小磊、穆海杰、姜鹏、邢静、李学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邢云鹏追偿;三、驳回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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