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22民初3415号 |
案号 |
(2020)豫0222执恢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桐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合同期限内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应扣除已偿还利息部分;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 11.25‰从2018年7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春明、史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桐林木业有限公司、王春明、史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