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惠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1********7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781民初4343号 |
案号 |
(2020)鲁0781执3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传宗借款25万元;二、被告孙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传宗利息65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孙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传宗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24%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闫惠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