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惠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8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521民初2919号
案号
(2020)闽0521执5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惠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银华借款15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月利率0.5%为限)。 二、被告林惠东、林惠民对被告林惠森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惠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林惠森、林惠东、林惠民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黄银华预交的受理费3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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