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惠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8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521民初2919号 |
案号 |
(2020)闽0521执5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惠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银华借款15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月利率0.5%为限)。 二、被告林惠东、林惠民对被告林惠森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惠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林惠森、林惠东、林惠民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黄银华预交的受理费3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