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2********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621民初721号
案号
(2020)黔0621执恢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群、张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秋华借款本金 1,200,000 元并按江口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6 月 26日起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1,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年 8 月 12 日起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600 元,减半收取 7,800 元,由被告陈群、张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