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621民初721号 |
案号 |
(2020)黔0621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群、张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秋华借款本金 1,200,000 元并按江口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6 月 26日起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1,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年 8 月 12 日起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600 元,减半收取 7,800 元,由被告陈群、张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