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82********8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88号
案号
(2016)豫0883执10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5.93547万元);二、被告宋悦奇、李三女、王雪慧、宋晓、宋娜、盖栋梁、河南中天胶辊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悦奇、李三女、王雪慧、宋晓、宋娜、盖栋梁、河南中天胶辊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时间
2017-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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