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金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33********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33民初913号 |
案号 |
(2020)黔2633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2018年6月14日,月明村镇银行与石金凤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贷款月利率为9.35‰,贷款逾期罚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14.025‰;借款用途:皮肤店资金周转(续贷);还款方式:按季结算,灵活分期还本,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二、抵押概况无抵押。三、履行情况:月明村镇银行于2018年6月14日向石金凤发放贷款50000元。自借款后,石金凤从2018年9月2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季度结息,借款到期后仅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至今尚欠本金46000元,尚欠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利息12465.74元(含罚息)。综上所述,月明村镇银行与石金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石金凤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对月明村镇银行请求石金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石金凤应当偿还月明村镇银行借款本金46000元及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利息12465.74元(含罚息),共计58465.74元。2020年7月20日后的利息,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025‰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