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秀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4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7720号 |
案号 |
(2017)辽0103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 744元;二、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 744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145元,保全费2 520元,总计9 665元,由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时间 |
2017-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