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秀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7720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 744元;二、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 744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沈阳宝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145元,保全费2 520元,总计9 665元,由被告沈阳汇天诚物资有限公司、魏秀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时间
2017-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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