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6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821民初4598号
案号
(2020)内0821执1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国喜、张美莲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均从2018年1月8日起按原贷月利率12.48‰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止,从2018年12月19日起,按原贷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18.7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若第一批借款及利息逾期给付,则全部借款及利息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二、原告对被告鲁国喜、张美莲的抵押物(座落于五原县隆兴昌镇红卫办事处鸿鼎农贸市场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鲁国喜、张美莲,房屋所有权证号3678号,土地证号五国用(2005)第00113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蒙(2017)五原县不动产证第00051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鲁旭、董晓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被告鲁国喜、张美莲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9-30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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