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02********2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0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豫1222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满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0972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6.6‰基础上加50%计算);二、被告马满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25000元;三、确认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水顺民、师软灵抵押的位于湖滨区黄河路北八街坊51号楼1层01a号及湖滨区黄河路北八街坊51号楼1层01b号两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