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03********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24民初857号
案号
(2018)辽0124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中文、沈立丽、王淑兰、曹中怀、吴迪、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0000元;二、被告曹中文、沈立丽、王淑兰、曹中怀、吴迪、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50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和违约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三、原告刘广东出借借款时已扣除的40000元保证金用于抵顶上述500000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四、被告沈阳众迪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辽宁调兵山新时代农机制造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0元,由被告曹中文、沈立丽、王淑兰、曹中怀、吴迪、王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4-20
发布时间
2018-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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