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3民初577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秉华欠款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被告张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