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4********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8373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2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修平、王小女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左双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时间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崔伟、沈庆亮、杨超、临沂远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宝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崔伟、沈庆亮、杨超、临沂远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宝通专用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姜秀平、王小女追偿;四、驳回原告左双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庄,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时间
2017-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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