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25民初892号
案号
(2020)豫0725执2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芦振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袁希英借款4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希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袁希英承担1408元,由被告董建、芦振凤承担73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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