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81********5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4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晋0403执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先兵借款本金454000元及利息30000元,共计484000元;二、被告王宇分别支付原告彭先兵100000元的借款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384000元的借款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三、被告赵云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5元,由被告王宇、赵云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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