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3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03民初283号 |
案号 |
(2020)川0603执2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辉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另扣除已付利息9000元;2.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辉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金75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和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国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被告吴敏、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3元,原告张国辉负担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