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国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7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923民初1633号
案号
(2020)豫0923执10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南乐县国平粮食收购、朱国平、杨国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炳武小麦款70000元及利息50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财产保全费50元,合计888元,被告南乐县国平粮食收购、朱国平、杨国玲负担8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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