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81********8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32民初1817号 |
案号 |
(2017)鲁0832执1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梁山县银花挂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61450元及利息29061元。二、驳回原告梁山县银花挂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吉斗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时间 |
2017-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