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培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1********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1民初7777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1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建军借款134万元;二、被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建军利息部分: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以180万元为基数、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30日以147万元为基数、2018年1月31日以138万元为基数、2018年2月1日以13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34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计算,扣除被告已还利息3万元;三、被告张培杰、张保民、焦春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建军借款8512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本金45123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五、驳回原告焦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81执19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25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