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五民初字第01883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1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聂伟与被告刘琴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聂鹏飞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从2014年2月始于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三、家庭财产: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时代家园1号楼3单元501号楼房一套、双人床一张、立柜一个、电脑柜一个、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鞋柜一个、餐桌餐椅一套、煤气灶具一套、电磁炉一台、电饼铛一个、电视柜一个、太阳能热水器一台、21寸彩电一台归原告所有;小洗衣机一台、毛毯二块、暖壶二个归被告所有。四、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帮助5000元,于2014年2月19日前付清。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前搬出时代家园住房。五、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