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呼同证执字第12号
案号
(2020)内0122执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利息人民币231.03元,罚息人民币632.11元,复息人民币1.89元。【(罚息、复息)计算至二o二o年一月十日】;3、自二o二o年一月十一日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4、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5、同时要求王喜全、李春秀、孟向前、李旭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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