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4********3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1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敏杰尚欠原告唐新贵借款本金377 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月4日偿还42 572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13 572元);2020年2月4日偿还46 052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17 052元);2020年3月4日偿还32 19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3190元);2020年4月4日偿还31 90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2900元);2020年5月4日偿还31 61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2610元);2020年6月4日偿还31 32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2320元);2020年7月4日偿还31 03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2030元);2020年8月4日偿还30 74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1740元);2020年9月4日偿还30 45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1450元);2020年10月4日偿还30 16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1160元);2020年11月4日偿还29 87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870元);2020年12月4日偿还29 58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580元);2021年1月4日偿还29 290元(其中本金29 000元、利息290元);二、如果被告均能每期按协议第一项内容还款,则从2020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息(第一项内容计算2020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即按月息1%计息),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计划还款,则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全案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2%计息,原告可以就全案未还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69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34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敏杰负担,于2020年1月4日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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