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长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2********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1民初107号 |
案号 |
(2019)豫0481执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舞钢市金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郭长安下欠苏保军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合计20万元,舞钢市金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郭长安自愿自2019年1月1日起,每3个月偿还5万元,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为止;二、如舞钢市金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郭长安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苏保军有权自逾期还款的次日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苏保军多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225元,由舞钢市金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郭长安负担,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给苏保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家东人 民 陪 审 员 张朝霞人 民 陪 审 员 韦广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481执8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