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君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3********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11民初329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1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王雪峰、聂君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秀英、时振付偿还借款本金114158.8元及2019年8月31日前未付利息17289.85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由王雪峰、聂君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