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君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329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1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雪峰、聂君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秀英、时振付偿还借款本金114158.8元及2019年8月31日前未付利息17289.85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由王雪峰、聂君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