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成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刑初3号 |
案号 |
(2020)辽01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形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3年6月6日止)。被告人钟成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形洋、钟成阳的违法所得,共同退赔本案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体退赔数额详见辽宁恒信达会计司法鉴定所辽恒信会鉴字[2018]第29号、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审理确认的数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