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21********5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8493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1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白海涛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白海涛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3,183.44元、利息及罚息13,55.98元、复利17.44元,合计44,556.8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3月20日);并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白海涛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保全费4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白海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