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伟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5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3民初733号 |
案号 |
(2019)桂0923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给原告关挺红;二、被告许辉应支付利息损失给原告关挺红(利息的计算办法: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许辉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